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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诉讼法,保障聋哑人诉讼权利
安国助听器丨定州助听器丨蠡县助听器丨安平助听器丨博野助听器丨河间助听器   2012-09-28 09:21:19 作者:安国助听器 来源: 文字大小:[][][]

聋哑人,一般是指丧失听力、语言能力的残疾人。他们当中有先天带来,也有后天造成。这给他们的生存、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痛苦。听不到、说不出是他们的最大痛苦。这也正是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之处。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司法救助原则,但目前司法救助仅限于减免缓案件受理费,指定辩护人、代理人、聘请翻译人员、国家赔偿等,未对聋哑人的诉讼权利作出更为明确的保障性规定。虽然有代理制度救济,但远远不能保障这些特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为代理人同聋哑人的沟通与正常人的沟通存在巨大差别,不仅是口语与手语的差别,而且存在着对案件事实的认可程度、主观心理状态、法律责任承担的态度等方面的差异。法官与这些特殊当事人的沟通彼此存在着障碍,必然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责任的确定。这些都应当尽快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完善。比如,对涉及聋哑人的案件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有一名熟悉手语的法官或陪审员参加。法院还应当指定熟悉手语的律师担任聋哑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聘请熟悉手语的教师担任聋哑人的手语翻译,参加诉讼的全过程。凡涉及聋哑人的案件,除法定原因外都应公开审理,并且要让涉案聋哑人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切实保障其在各个诉讼环节上都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不得非法剥夺聋哑人的参与权、知情权、举证权等诉讼权利。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三大诉讼法进行相应修改,同时,也应对残疾人保障法作出相应修改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以便各级司法机关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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