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一般是指丧失听力、语言能力的残疾人。他们当中有先天带来,也有后天造成。这给他们的生存、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痛苦。听不到、说不出是他们的最大痛苦。这也正是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之处。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司法救助原则,但目前司法救助仅限于减免缓案件受理费,指定辩护人、代理人、聘请翻译人员、国家赔偿等,未对聋哑人的诉讼权利作出更为明确的保障性规定。虽然有代理制度救济,但远远不能保障这些特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为代理人同聋哑人的沟通与正常人的沟通存在巨大差别,不仅是口语与手语的差别,而且存在着对案件事实的认可程度、主观心理状态、法律责任承担的态度等方面的差异。法官与这些特殊当事人的沟通彼此存在着障碍,必然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责任的确定。这些都应当尽快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完善。比如,对涉及聋哑人的案件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有一名熟悉手语的法官或陪审员参加。法院还应当指定熟悉手语的律师担任聋哑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聘请熟悉手语的教师担任聋哑人的手语翻译,参加诉讼的全过程。凡涉及聋哑人的案件,除法定原因外都应公开审理,并且要让涉案聋哑人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切实保障其在各个诉讼环节上都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不得非法剥夺聋哑人的参与权、知情权、举证权等诉讼权利。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三大诉讼法进行相应修改,同时,也应对残疾人保障法作出相应修改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以便各级司法机关有法可依。 |